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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攔住“裸官”,不要“台北婚禮顧問病官”,拒絕“跑官”
  也不能要無所二手餐飲設備台北作為、不得民心的官
  解決問題,有賴於一系列配套整合負債制度的完善和落實
  中共中央近日修訂頒佈高雄二手餐飲設備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共計十三章七十一條。相比 2002年版,新修訂的條例對幹部選拔任用制度進行了改進完善,也對許多官場中令人詬病之處予以了規範。
  究竟什麼樣的汽車貸款人不能被列為選拔任用考察對象,什麼樣的官員沒有前途。一起來看看新條例攔住的幾種“官”。
  攔住“裸官”
  【名詞解釋】
  “裸官”,是指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國(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國國籍,或取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的公職人員。
  【案例】
  原陝西省政協副主席龐家鈺的妻兒於2002年移民加拿大。龐家鈺自己在國內當官腐敗,2008年6月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
  【規定】
  2009年11月,深圳就已提出:“裸官”不得擔任黨政“一把手”和重要部門的班子成員。2010年2月22日,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聯合印發《國家預防腐敗局2010年工作要點》,監管“裸官”首次作為預防腐敗局工作重點被提出。同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和關於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2013年底,中組部印發通知,明確提出領導幹部如不如實填報收入、房產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外等情況,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後備幹部名單。
  新修訂的《條例》對此提出了更為明確嚴格的要求,第五章第二十四條規定,“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不要“病官”
  【名詞解釋】
  “帶病提拔”:有些黨員幹部早就有不廉潔行為;但在考查幹部時卻未能發現,結果導致其中一些人仍繼續得到提拔和重用。
  【案例】
  2013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安徽省政府原副省長倪發科涉嫌受賄犯罪。其被查的主要問題則是在曾任職地涉及房產開發、礦產資源等領域的權錢交易,屬於帶病提拔的典型。
  【規定】
  新《條例》對於幹部考察明確提出,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不得列入考察對象。
  同時,對於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題被免職的官員,新《條例》提出:“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新《條例》明確指出,凡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此外,新《條例》對破格提拔也規定更嚴。規定破格提拔幹部必須從嚴掌握。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
  拒絕“跑官”
  【名詞解釋】
  跑官,指一些人通過拉“關係”,走“後門”,處心積慮地謀取官職和權力的行為。
  【事例】
  2006年1月至2012年,任增祿擔任甘肅省平涼市華亭縣縣長、縣委書記和平涼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期間,華亭工業園區原黨委書記王愷昀等71人向任增祿行賄買官。最近,甘肅省有關部門督促對任增祿案中行賄買官人員依紀依法進行追究,決定給予6人撤銷黨內職務和行政職務處分;給予50人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同時分別給予降職、免職、調離崗位等處理;給予8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和限制使用處理;給予2人黨內警告處分。另外,華亭工業園區原黨委書記王愷昀、平涼市城建局原副局長趙崗、華亭縣編辦原主任兼組織部原副部長朱維忠、縣政協原副主席陶玉宏、策底鎮原黨委書記王華等5人已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規定】
  新《條例》要求的不得列入考察對象的包括有跑官、拉票行為者。同時還明確規定,不准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不准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不准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專家觀點
  用好制度選出好幹部
  桑玉成(上海市社聯黨組副書記、專職副主席,政治學教授):幹部制度是一國政治制度中非常重要的領域。在某種意義上,它不能僅僅理解成是一種“選拔優秀人才在各個崗位上做好領導工作”這樣的意義,它涉及政治錄用的公平公正、社會道德風尚的引領、政治資源的合理分配等更為重大的問題。
  多年來,由於內部外部各種各樣環境的變化,以及幹部制度特別是選官任官制度本身存在的一定漏洞,使得這一制度在發揮上述綜合性作用方面,沒能起到非常積極的作用。對此,人民群眾反映強烈。中央近日修訂頒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其出發點也是致力於來解決這些方面的問題。譬如說對“裸官”、“病官”、“跑官”之類問題的關註和規範,正是出於上述考慮。但要真正解決這些問題,還有賴於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完善和落實。
  在幹部制度改革已有成果和經驗的基礎上,新的形勢賦予其新的含義和新的任務。因此,科學地分析和診斷當今我國幹部制度存在的問題,是推進我國幹部制度改革的必要前提。按照科學執政的要求,推進幹部制度規範化、制度化以提高幹部制度科學化水平,有必要實現以下三個方面的實質性轉變:一是實現從“以人為中心”到“以制度為中心”的轉變;二是實現從“以官選官”到“以民選官”的轉變;三是實現從幹部的對上負責到幹部的對下負責的轉變。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幹部制度的規範化和制度化。
  (解放日報)
  (原標題:什麼樣的幹部不能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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